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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日出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崔某某(已判刑)在**市**镇**村自家经营的“岗子网吧”放置二台老虎机从事赌博活动,程某某获利21997元。案发后程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崔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老虎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刘甲某、刘乙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1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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