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于2016年相识并确定为情人关系。后双方关系不睦,因生活琐事,盛某某多次报警。2020年7月2日21时30分许,盛某某下班准备回家,在华润万家超市地下车库门口碰见曹某某,后两人进入华润万家超市地下车,又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拉扯和打架,7月3日凌晨0时许,华润万家保安韩某某等人在华润万家超市地下车库巡逻时发现曹某某和盛某某两人纠缠,经劝说无效后报警。当日,盛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弟弟盛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商量约曹某某出来做个了断,并叫了盛某某及吴某华、吴某威等人一起去。
2020年7月4日9时许,盛某某打电话约曹某某出来,后两人走到**街**花园**巷子内,曹某某与盛某某在巷子内交谈了一段时间后,盛某某等四名男子持木棍走进巷子内,随后盛某某与盛某某等人持木棍或拳打脚踢对曹某某进行殴打,将曹某某手部打伤,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盛某某到玉亭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14日,盛某某家属赔偿了曹某某医药费等费用4万元,曹某某对盛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盛某甲、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天网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情节,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邦顺
检察官:胡明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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