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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7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号,现租住北京市怀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艳华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至8月间夜晚,先后四次至北京市怀某某**市场,从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怀某某**市场**号粮油区门前的报废车上盗窃6桶20升装食用油、4桶5升装食用油;从被害人许某某位于怀某某**市场**号的酒水批发门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蒙牛袋装牛奶二箱、听装可乐二箱,易拉罐装露露二箱;从被害人汪某某位于怀某某**市场**栋**号的北京**食品有限公司门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从被害人明某某位于怀某某**市场**栋**号**食品批发门店内盗窃中华牌香烟10余条,后被告人王某甲将窃得的香烟予以销赃获利人民币512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1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许某某、汪某某、明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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