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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无业,住**乡**路**号。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崔某某(已判刑)在**韶君所开办的营养师技能证书的培训班打工,打工期间崔某某认识了王某甲并通过王某甲给其本人办理了营养师资格证(经鉴定该证为真证)。2015年由于张某某无暇顾及培训班的经营遂和崔某某达成协议:张某某负责提供营养师技能证书培训的手续、崔某某负责在忻州、吕梁两地培训班的全部业务。之后崔某某认为王某甲能够办理下营养师资格证遂在培训班培训时加上了办理营养师资格证的业务,崔某某每办一营养师资格证收取学员1600元,崔某某支付王某甲800元后赚取学员800元。

2015年8月,崔某某在忻州市**台、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其在忻州市*校举办营养师培训****,崔某某承诺:培训包过,并颁发国家正规的营养师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崔某某租用**市*校培训中心并雇佣王某乙等人为工作人员,之后崔某某在忻州市开始招收学员进行营养师知识培训。崔某某举办完培训班后给学员发放了营养师资格证书,崔某某在忻州市**区共办理营养师资格证52本。

2015年11月,崔某某在吕梁市离石区发布招生广告并在**内举办了营养师培训班,崔某某举办完培训班后给学员发放了营养师资格证书,崔某某在吕梁市离石区共办理营养师资格证37本。

崔某某收取了学员的费用后,崔某某后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以每本800元的价格办理营养师资格证89本,2016年10月,王某甲将上述资格证寄给崔某某,崔某某将这89本营养师资格证书发放给学员,后经鉴定该89本营养师资格证书均为假证。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到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办理营养师资格证的程序和途径,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能够办理营养师资格证为名,为忻州、吕梁两地学员办证,骗取他人钱款,共计7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彦萍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太原市清徐县**乡**路**号,电话:180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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