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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坊镇**路**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刘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乙倒地死亡。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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