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门,现租住北京市怀柔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越洋和被害人王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至6月16日间,在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租住地,获取被害人王某丙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后,以从王某丙支付宝账户向自己支付宝账号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丙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8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4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赔被害人王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陈述;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单、手机微信截屏图片、谅解书等;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怀柔区*村*号;
2.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其他补充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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