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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0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8********,壮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由田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为了种植桉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田某某那比乡普农村拉毛屯9林班“国矿”(小地名)的林地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和计算,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5.445立方米,幼树383株。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陈某某、某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砍伐林木现场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秀明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76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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