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住原籍。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206国道梅江区城北镇博业钢材门前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粤M*****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温某某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信息、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复核结论、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随案移交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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