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TS3****号小型轿车由化州往同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85线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大山尾石板坡路口路段时,碰撞上道路中间的护栏,造成梁某某受伤、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后梁某某抽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3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的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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