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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路**巷**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乐昌市**路**小区**栋**座楼下、乐昌市**路**村委会**村路口等多地为客户办理联通手机卡开户业务时,多次以系统故障、实名不成功等借口让客户多次验证的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之后使用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私自开办手机卡,并将以此类方法办理的数百张实名手机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出售的部分手机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给他人提供开卡服务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伟京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散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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