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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林州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时许,在河南省林州市**镇**村路段,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Q****号小型汽车与徐某某驾驶的豫EWU***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徐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杨某某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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