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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镇**路**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5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27日由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向“鑫百利”赌博网站获取代理账号aa1782,并在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之后,被告人李某甲陆续在其代理账号下发展多名会员进行赌博活动,并先后为简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注册参赌投注账号。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在“鑫百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aa1782下共有会员账号7个(其中lizong999会员账号系其自己使用),其代理账号可根据其参赌输赢情况及下级会员参赌投注的赌资流水总量获取佣金及返水获利。2018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代理账号aa1782共获取佣金及返水累计人民币533133元,下级会员在“鑫百利”赌博网站存款累计人民币1237131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到沧源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简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人员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刻录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胜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担任“鑫百利”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级会员参赌,获取该赌博网站给予的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5331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参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灿林

                                检察官助理:杨叶芬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认罪认罚及补充材料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刻录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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