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队,住原籍。2014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晚上,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嘉应大学西校门停车棚内盗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广雅牌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605元,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018年5月29日白天,王某某再次伙同他人在梅江区联合中学校门口停车棚内盗得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华鹰牌鬼火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846元,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随后王某某等人将上述盗得的两辆摩托车销赃给被告人方某某,并在方某某的要求下将盗得的车辆放置在刘某某(已判刑)居住的梅江区海吉星工地宿舍楼楼下。刘某某帮方某某藏匿涉案失窃摩托车,并在二手摩托车交易群发布出售信息,于2018年6月7日下午在梅江区定民路友约奶茶店门口将上述盗得的一辆白色华鹰牌鬼火摩托车出售给张某佳。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梅江区广梅路金岳网吧门口与他人交易涉案黑色广雅牌摩托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唐某某、陈某甲的陈述;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温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摩托车基本信息及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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