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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9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由田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至8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渭盘山”(地名)处自家林地内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和计算,被告人彭某某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53.0732立方。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梁某某、刘某某、农伟华、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计算说明、计算表、林木检尺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浣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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