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居住于汉滨区**办***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孝洲,男,身份证号xxxx,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为折抵所欠西安****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1250元,双方商定用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以每盒106元共200盒折抵货款。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昵称“医保回收”的人手中以7000元买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210盒、络活喜40盒、立普妥15盒。后彭某某将200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邮寄给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剩余药品放入其经营的药店销售。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批“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2019年12月18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药品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检验检测协议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案药品认定的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支付明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200盒,价值2125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普查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卷7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清单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辩护人陈孝洲(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292548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