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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梯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保靖县**镇**村村部右手边的旅馆开了一间房,房号为201。彭某甲出资500元,田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彭某甲与彭某乙去取冰毒,后张某某与田某某、米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在该房间内将购买的冰毒吸食完毕。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家住保靖县**镇**梯村**组**号,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2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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