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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3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峡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16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货车帮”APP软件上看到一条需要拉货信息后,通过客服人员联系到货主(货主手机号为1511743****)。后货主让寥松松开车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小测德村装货。廖某某到达装货地点发现拉运的是烟叶并无准运证手续后想退出,但为迟已晚。后为了多赚运费,只好同意帮货主拉运。烟叶装好车后,廖某某即按货主的要求运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途经田某某潞城乡高速路潞城服务区时被田某某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与公安警察查获。经过称,被查获的烟叶净重共10100公斤。经鉴定,该批烟叶价值490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叶照片及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收费站收费明细、磅码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结论书;6.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叶还提供运输服务,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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