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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康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康某某,曾用名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33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指令称蒙城县阳光小区二期南门附近有一辆号牌为浙******号小型汽车撞到花池,该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接到指令后巡逻至庄子大道与乐土路交叉口附近发现嫌疑车辆,对该车驾驶员检查后发现驾驶员康某某有饮酒驾驶车辆嫌疑,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康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

4.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被告人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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