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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崔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程某某(在逃)在**市**镇**村自家经营的“**网吧”放置二台老虎机从事赌博活动,崔某某获利9500元。案发后崔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崔乙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老虎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刘甲某、刘乙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66********.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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