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住第八师**团**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新C*****号解放牌银灰色轻型普通货车沿莫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团莫西线7km+940m路段处,因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新电C*****号金彭牌红色三轮电动车保持安全距离,两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侧翻。事故发生后,崔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离现场。后经朋友规劝,当晚崔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3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证实崔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崔某某取得的C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崔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为新C*****号小型汽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5.查获经过,证实崔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于案发当日又主动到**团医院向交警投案。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崔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肇事后逃逸,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范某某无证驾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负次要责任。
7.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10月26日22时21分,**团医院医务人员对崔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的过程。
8.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团莫西线7公里+940米处,现场受伤1人,肇事车辆为一辆悬挂新C*****号轻型普通货车和一辆悬挂新电C*****号金彭牌电动车,两车发生碰撞后电动车侧翻,轻型货车引擎盖右前方有撞击痕迹。
9.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8032号、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3409号)证实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30mg/100ml,新C*****号车和新电C*****号三轮电动车碰撞时的状态。
10.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范某某未检见明确外伤。
11.证人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崔某某案发当天中午在朋友向某某家中饮酒及驾车肇事逃逸后到**团医院向交警投案的事实。
1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6日20时30分左右,范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团三砖厂回家,在路上三轮车突然被撞翻,后被人从车里拉出来的,没有看到对方驾驶员。
1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崔某某在朋友向某某处饮白酒100多克。20时20分许驾驶新C*****号车回家,途中将一电动三轮车撞翻。因担心酒驾被处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崔某某给朋友刘某某打电话将范某某送医后崔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宏松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第八师**团**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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