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帮助戴某某办理信用卡为由,带戴某某到蒙城县**找李某某办理**有限公司贷款51期23000元,并告知戴某某此23000元为办理信用卡刷流水的钱,次日宋某某用POS机将此款刷走,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宋某某分别于2018年2月25日、2018年3月30日还款2期1746.1元,后不再还款。戴某某查明异样后,于2018年6月30日将上述贷款还清,共还款24505.03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赔偿戴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戴某某对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涉案聊天记录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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