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园**栋**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1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V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花果街功臣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出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六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