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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孙某某盗窃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浚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浚县新镇镇董庄村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家堂屋西头卧室床上钱包内的872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追回被盗现金739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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