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路**号。被告人姜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21时许,在蒙城县**镇“**面馆”, 被告人姜某某因经济纠纷与陈某发生争执,后姜某某对陈某峰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蒙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及姜某某辨认作案现场情况;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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