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太婆,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信州区**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傍晚,被告人唐某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友邦壹号公馆门口的地下通道口处向吸毒人员柏某某出售两小包冰毒及一粒麻果,售价两千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友邦壹号公馆门口的地下通道口处向吸毒人员柏某某、付某某出售了十小包冰毒(另补之前欠的一小包,总计十一包冰毒,净重约为3.6克),售价九千元人民币。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某某手机一部等物证;
2.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频截图、车辆轨迹截图、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付某某、陈某某、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飞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手机壹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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