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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周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7********,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新余市高新区**村红绿灯处一红色房子开设一家卖淫店,并租住在卖淫店面二楼。其后,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或者单独陆续组织华某某、陆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7年2月到店)、张某某、汤某某、朱某某五名卖淫女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至2018年11月16日该店被查获。卖淫店开设期间,共获利8万元许。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侦查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12月19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店面出租协议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汤某某、张某某、华某某、陆某某、廖某某、周某乙的证词;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5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一名为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正远

检察官助理:张园园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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