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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GN**9号牌小型轿车由遂溪县**镇一茶一点酒楼往遂溪县**方向行驶,行至**路**酒店路段左转弯时,与直线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粤G2**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刮,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0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员周某某到达遂溪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用酒精测试仪对周某某进行吹气测试,检验结果为111mg/100ml。然后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到遂溪县人民医院抽血液样板,经广东中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8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4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6.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7.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 

8. 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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