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号之一,住原籍。2010年2月4日因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大埔县烟草专卖局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同年8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下河乡路边向一男子(身份不明、无法查找)购买了36种品牌假烟共计38箱,欲在梅州市梅江区转卖营利,该38箱假烟由该男子及其朋友驾驶粤S*****、粤B*****汽车一起跟着吴某某运送到吴某某租赁的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东街麻子岗一队**屋老屋房间内。6月18日凌晨2时,吴某某及该二名男子在卸货完毕准备验货时被梅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二男子逃脱,吴某某被现场抓获、现场扣押假烟38箱共计1859.5条。
经广东省梅州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烟草专卖品合计1859.5条,折值人民币177074.34元。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送检36种烟草专卖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17707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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