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路**号。2004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7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6月9日,被告人叶某甲携带铁质撬棍、蓝色蛇皮袋、剪刀等作案工具,骑一辆豪爵女装摩托车,先后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五里亭第十三村民小组坪尾桥饶屋树园、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湾下村老村委附近、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黄坑村陂村口第六队、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中村9队28号盗窃家禽鸡鸭,现已查证属实盗窃的家禽鸡鸭有54只(折值人民币533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叶某乙、谢某某、温某某、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电围轨迹分析报告等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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