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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刘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屋**号。因骗取出口退税嫌疑,于2019年10月28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5月1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丘某甲(已判刑)在QQ内见到被告人刘某某所发的“报关代理”广告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联系,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购买木质家私出口的报关资料,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丘某甲的珠海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报关的情况下答应了丘某甲的要求,双方商定按1美元支付人民币0.055-0.085元的比例计价。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共向**公司提供了1742583美元金额的报关资料,而**公司先后用这些报关资料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并获取了出口退税款。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证人丘某甲等人的证言;3.书证;4.银行资料;5.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九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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