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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83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4月20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田林县**镇**村往田林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4线1975公里处时,碰撞行人邓某甲,造成邓某甲当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田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邓某甲系交通事故死亡;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4mg/100ml;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农某某驾驶的车辆唯一性不合格,制动系不合格,照明信号不合格。案发后,某某某主动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721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黄某某的证言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浣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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