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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依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依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80********,维吾尔族,本科文化程度,喀什市**乡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乡**村**组**号(城镇),持有C1型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9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夜间2:00时许,被告人依某跟朋友亚某、图某等人一起在**乡一大盘鸡店喝了两瓶白酒,直到当日3:00时许被告人依某离开酒局驾驶新Q****号车打算回**乡**村**组的房子,车行驶到喀什市**乡**村*组路段时不慎撞到3名路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赶到现场的交警作检查和进一步处理。

被告人依某血液样品检出118.9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一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姑丽加玛丽·米吉提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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