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伍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5********27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5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窜至花垣县**镇**村**采区袁某某补胎店实施盗窃,盗走店内十个钢钵。后伍某某让杨某某帮忙开车把钢钵拖至花垣**镇严某某废品店,伍某某以510元将十个钢钵销赃给严某某。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伙同王某某窜至花垣县**镇**村**采区袁某某补胎店实施盗窃,盗走旧轮胎若干。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独自一人先后四次窜至花垣县**镇**村**采区袁某某补胎店实施盗窃,共窃得空压机、风炮机、电焊机、千斤顶、撬棍、大锤、轮胎等物品。后伍某某将窃得空压机、风炮机、电焊机、千斤顶、撬棍、大锤以2100元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伍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公安民警从伍某某处扣押了轮胎15个,撑胎皮8个,并发还给被害人袁某某。同日,伍某某赔偿被害人袁某某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明
检察官助理:麻爱霞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7.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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