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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万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万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蒙城县城关镇庄子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体育路交叉路口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后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1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万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志钊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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