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租住临汾市尧都区**路**号。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3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晋A****D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在临汾市尧都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城路西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轿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海潮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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