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5197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楼。2011年12月2日因吸毒被新疆奇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8时许, 被告人某某甲在临汾市尧都区东关路旭峰肥肠面门口,尾随被害人郑某某身后,趁郑某某不注意扒窃郑某某的一部土豪金色iPhone6Plus手机。经鉴定:土豪金色iPhone6Plus手机价格为5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 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10月9日
附:
1. 被告人某某甲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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