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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路**巷**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叫“李强”。 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李某某以其孩子找工作需要押金、找人办银行卡被查封一事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从张某某处骗取钱款59400元、一个玉佩及一串猛犸马牙牌手链。在张某某向李某某索要钱款时,李某某先后向张某某还款6500元,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逃匿。经鉴定:玉佩、猛犸马牙牌手链价格为33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吴某甲,谎称自己叫“李强”。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冒充工程**,多次以工程款未结清需请客吃饭、生病住院等为由,从被害人吴某甲、马某某、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123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798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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