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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园**。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9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以能给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租赁的临汾市尧都区华美建材中心公司办理国土承建、住建、环保等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现金及香烟、水果、茶叶等共计149895元。案发后,赃款退还,由被害人领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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