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51********,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许,张某甲带上打火机和柴刀前往桃花源小地名叫“枫香坪”的自家责任田烧苞谷渣子积肥,因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算、损失评估,张某甲造成“枫香坪”森林失火过火面积17.42公顷,无立木林地7.29公顷,有林地为10.12公顷,其中阔叶中龄林0.33公顷,灌木林地(2018年新造油茶林)9.8公顷,林地经济损失62721.4元。
2020年3月20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受损村民免赔联名清单、扣押清单、到案说明;2.证人张某乙、冉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黄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森林资源损失费用测算专家意见书、现场调查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7.42公顷,无立木林地7.29公顷,有林地为10.12公顷,其中阔叶中龄林0.33公顷,灌木林地(2018年新造油茶林)9.8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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