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经开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27日夜间,骑摩托车进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内实施盗窃,在盗得废钢准备离开鞍钢厂区时被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人民武装部)特勤中队当场抓获,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要求索赔,后张某某向其赔偿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夜间,骑摩托车进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内实施盗窃,在盗得废钢准备离开鞍钢厂区时被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人民武装部)特勤中队当场抓获,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要求索赔,后张某某向其赔偿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夜间,骑摩托车进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内实施盗窃,在盗得废钢准备离开鞍钢厂区时被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人民武装部)特勤中队当场抓获,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要求索赔,后张某某向其赔偿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夜间,骑摩托车进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内实施盗窃,在盗得废钢准备离开鞍钢厂区时被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人民武装部)特勤中队当场抓获,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要求索赔,后张某某向其赔偿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一份、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辽宁省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照片一张、账本复印件一份、丢失证明二份、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人民武装部)的处罚笔录复印件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纪某某、田某某、魏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鞍山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废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 畅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