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2月29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西区**街**小区**超市门口,被害人宋某某因怀疑刘某某偷其放在家中的钱发生争执,刘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到现场时,宋某某将刘某某按倒在超市门口的台阶上并骑坐在刘某某的身上,张某某将宋某某从超市门口的台阶上拽下摔到地上,并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某逃跑。2020年7月8日,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宋某某左肩、背、胸部损伤致左锁骨、肩胛骨、肋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志、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月
检察官助理:赵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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