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94********,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浮山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30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L****7的奔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彩虹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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