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乡**村**号。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赣E****7雪佛兰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汾市尧都 坂下骏二期门前路段时,将同向在前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晋L****3雅阁牌轿车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为115.35mg/100ml。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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