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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和平路4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L****9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临汾市尧都区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城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过悔罪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海潮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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