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238,满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绥中县**镇**村王某某家大门口,将王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
2020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绥中县**镇**村赵某某家院内,将赵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绥中县**堡镇**村朱某某家,将朱某某停放于院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停放于院外的三轮车和绞地车的电瓶各盗走一块。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绞地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绥中县**镇**村赵某某家大门口,将赵某某的一辆白色福田牌厢货车的电瓶盗走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70元。
2020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绥中县****村赵某某家院内,将赵某某的一辆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螺丝刀、手电筒等;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宝良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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