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老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刘某甲于2011年10月18日被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乙,又名某某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刘某乙于2018年11月7日因赌博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以包庇罪批准逮捕。刘某丁于2011年10月18日被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在蠡县**村等地成立扣宝赌局,组织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直至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丁包庇他人,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丁明知他人犯罪,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在羁押于蠡县看守所,刘某丙、刘某丁现在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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