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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刘某某、刘某甲抢劫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尧都区**街,2008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7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开始,被害人焦某某认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二人后,跟随二人进行卖淫活动。因后期联系不上焦某某,2020年1月9日下午3时许,刘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叫刘某某在经济开发区南孝村口与其见面,二人见面后商量焦某某联系不上,如果她不想干了,就让她出点钱。之后该二人驾驶晋L****Q号车行驶至尧都区北外环西路南一巷东侧胡同内将骑电动车的焦某某拦住,让焦某某上车找地方谈一下卖淫一事,焦某某不去,之后刘某甲(另案处理)抓住焦某某腿部,刘某某推着焦某某上半身,二人强行将焦某某推进车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车里按着焦某某,用棒球棒对其殴打,由刘某某驾驶车辆将焦某某拉至尧都区尧都古镇路边人行道,在车内对焦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威胁,以拍摄裸照视频威胁让焦某某给二人分别转账5000元,之后该二人开车把焦某某送回北外环南一巷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物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 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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