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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5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怀远县**镇**村自家屋后的菜园地里非法播撒罂粟种子,后生长出大量罂粟幼苗。2020年2月18日上午,被怀远县公安局淝南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现场铲除罂粟幼苗共527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529号检验报告;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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