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州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2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14 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由兰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虚构有“兰州军区停车场打地坪的工程项目”可承揽给被害人孙某某,并称需要交纳“保证金”和“资料费”,后孙某某通过微信向曹转账人民币11000元。曹某某随即将钱转到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5)上,所得钱款已挥霍。
2.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虚构有“兰州西部战区X-3场地施工项目”可承揽给被害人王某某,并称需要交纳“保证金”,后王某某通过其妻子李某某手机银行向曹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5)转账人民币20000元,所得钱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虚构有“白银消防支队训练场硬化工程项目”可承揽给被害人汪某某,并称需要交纳“保证金”和“资料费”,后被害人汪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xxxx1)转账人民币22000元,所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手机、涉案银行卡;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手机转账、微信聊天、短信聊天等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兰州西车站派出所关于证据来源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王素娥
检察官助理:王孝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被告人曹某某三星盖世2018手机一部、尾号695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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