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村**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古阳村小刘窑厂内,无证驾驶黄色“CLG850H”型轮式装载机往车间运送石子,因疏于观察,在倒车过程中装载机右后轮将在同厂区干活的工人吴某乙碾轧致死。经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乙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吴某甲与被害人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卷宗贰册,视频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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